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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通知:重点查处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

农业农村部通知:重点查处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pg电子麻将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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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 执法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等重点品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使用化学中间体生产兽药,擅自改变兽药剂型,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在饲料和饲料添加

【概要描述】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 执法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等重点品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使用化学中间体生产兽药,擅自改变兽药剂型,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在饲料和饲料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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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 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有效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违法行为,抓好办成群众可感可及实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农业执法力量。

二、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一)农资质量执法

紧盯春管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以及农资产品产销旺季和入户下地的关键节点,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产品质量、购销台账、产品标签等开展全面排查。对农业生产使用量大的农资品种和群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发生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种子执法要以制种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的查处力度。

农药执法要重点查处非法制售禁用农药、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农药,无证生产经营特别是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农药等违法行为。

肥料执法要重点查处假冒和伪造登记证、登记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非法添加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

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等重点品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使用化学中间体生产兽药,擅自改变兽药剂型,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使用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以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为重点对象,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生产企业和畜禽屠宰场所为关键点位,强化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不执行休药期间隔期、未依法开具或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经营、加工、屠宰和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三)动植物检疫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紧盯产地检疫、指定通道等关键环节,依法打击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冒用检疫出证电子账户等违法行为。

植物检疫执法要以种子种苗生产企业、交易市场为重点对象,以种子跨区域调运为重点环节,加强对种子种苗来源、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运输等手续的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等违法行为。

(四)耕地保护相关执法

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未依法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等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盗挖、滥挖和非法出售黑土的违法行为。

发现挖湖造景、“大棚房”等违法占用耕地和电击蚯蚓、向耕地违规排放污水污泥矿渣等破坏和污染耕地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未经批准从事转基因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特别是未取得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违规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转基因生物标识应标未标、违规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长江十年禁渔执法

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勤联动,开展“一江一口两湖七河”交界水域执法、鄱阳湖洞庭湖“清网”等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非法捕捞团伙,严厉打击“电毒炸”或“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打击长江干流违规垂钓专项行动,紧盯春秋季违规垂钓高发时段,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泥鳅党”、可视锚鱼、钓获物交易、禁钓区垂钓等违规行为。全面清理废弃网具,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三、抓好重大专项执法

(一)农资进村“忽悠团”专项执法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资“忽悠团”案件常发多发等重点地区的执法检查巡查,对发现的假劣农资上挖源头、下追流向、一查到底、打点断链,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村“两委”干部、农村党员、乡镇网格员的监管执法前哨作用,推动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查处。针对年龄较大、辨假识假能力不强的小农户和种养殖大户等易受害对象加强宣传警示,强化“以案说法”,提高农民风险辨识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执法

围绕粮食种植、畜禽养殖特别是特色种养、种子种苗种畜禽供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生产经营农资行为及推广订单农业中的虚假广告、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牛羊养殖“瘦肉精”专项执法

以肉牛肉羊大县和问题多发地区为重点,采取“关键节点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工作机制,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收购贩运者和屠宰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加大执法抽检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四)豇豆农药残留攻坚治理专项执法

严把豇豆采摘上市关口,加大对豇豆常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和使用蔬菜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依法应当采取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聚焦鯿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黄鳝、大黄鱼和牛蛙药物残留突出问题,重点打击非法使用投入品、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农机监理专项执法

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农机违规操作、危险作业等行为。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紧盯清晨、夜晚等人员出行风险时段及作业机具转移转场重点路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职责查处假牌套牌、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行为。

(七)中国渔政亮剑专项执法

围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海洋伏季休渔、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规范管理鳗苗捕捞、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电鱼、水产养殖、涉外渔业、渔业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充分认识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问题导向,细化行动方案,压实责任主体。加大执法投入,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保障,不断提升农业执法能力,打造会办案、善办案的执法铁军。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会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有明显违法线索或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执法协作,统筹执法力量,推动实施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定期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三)优化执法方式。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形象。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过罚相当,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执法行动全过程。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强化督促指导。农业农村部适时赴有关省份开展调研,围绕行动开展、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协作等情况进行指导,对涉及区域广、社会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督办,对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并作出答复。各地落实举措和行动成效将作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做法、成效及存在问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行动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广泛宣传,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各地要于6月底前向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报送执法行动进展和阶段性查办案件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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